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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物到港后棄貨,客戶不提貨怎么辦理退運?

    更新時間
    2024-12-03 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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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而廣州和杭州在第三批土拍時,對之前第二輪流拍“回爐”的地塊小幅下調了起拍價格。比如杭州富春灣新城7號地塊第三批出讓時價格為6.3億元,而之前為7.2億元;臨平開發區地塊第三批出讓時價格為6.93億元,而此前為8.32億元。

    貨物到港后棄貨,客戶不提貨怎么辦理退運?

    案例1:

    貨物到港后,客戶不提貨,船公司要求退運,并讓我們承擔所有費用。

    7月底出了兩批貨到馬來西亞巴生港,8月中旬兩批貨分別到港,但直到現在客戶也沒有去提貨。貨物沒到港前,我方提醒過客戶,貨物即將到港,到港后,提醒客戶去提貨。

    1個月前,貨代告訴我,客戶依然沒有去提貨。我一直催客戶去提貨,客戶每次都是說他今天會去提,但是一直拖到今天也沒有去。客戶也不和我們溝通因為什么原因不去提貨,永遠都是“我今天會去提貨”。

    現在拼箱公司沒有耐心了,給我們下后通牒,讓我們再通知客戶后一次,如果客戶還不去提,就要給我們退回來,并且產生的滯港費等費用,要我方支付。

    分析建議:

    如果國外客戶公司倒閉了或者貨物到港后遲遲不提貨,到港一個多月了,產生不少費用,客戶顯然不會提貨了,我們要求貨代跟船公司說明我們棄貨,但是貨代說至少半年才能棄貨。

    那么問題來了,半年后的港口費用估計是個天文數字,國內工廠肯定負擔不了。貨值也很低,將來費用肯定大大多于拍賣的貨值。具體的問題如下:

    1. 船公司會跟追索這些滯港費、滯柜費、碼頭費用嗎?

    2. 是追索貨代or國外客人or國內工廠?

    3. 如果付不上,船公司他們會走法律程序嗎?

    那么,怎么應付出口國外棄貨?

    1. 主動棄貨。

    首先要讓你的貨代找目的港的代理幫忙,先把收貨人改成指定的代理,然后以代理的名義棄貨。為什么要這樣呢?因為如果不更改收貨人,發貨人單方面應該是很難棄貨的。但是這樣改了之后,這個目的港的代理就要承擔很多責任了,包括棄貨的費用和責任都要他們承擔,這個條件肯定要你們跟貨代協商好,人家愿不愿意幫你們這么做,做了你們需要承擔多少費用。

    2. 轉賣。

    看看能不能在目的國找到其他買家,更改提單收貨人然后賣給他們,當然肯定要打折。這樣做也有很大制約,一個是產品是不是訂制的不好轉賣,另一個是要找到愿意接手的客戶。

    3. 置之不理。

    那就什么都不管了,責任費用全部讓你的貨代去扛。這是坑人的,也許你們沒事,但接你這票貨的貨代業務員和公司就倒了大霉了,關鍵是這事并不是人家的責任。當然對方也許也會跟你們打官司,那就有的扯了。根據海商法86-88條,收貨人出了問題,肯定要找發貨人承擔費用。

    4. 退運。

    可以先退運會國內保稅區倉儲,如果有新訂單在原貨發國外或者在有檢測維修,更換包裝保稅加工的保稅倉庫進行簡單的換包裝,重新貼標,更換外殼等簡單加工,以新訂單在發國外。保稅區相當于國外,貨物退運至保稅區檢測維修不需辦理進口申報, 所以無需向海關申請退運貨物,也無需繳稅,也無需向海關繳納保證金。

    國內出口貨物,尤其是電子產品,小家電等,返修率較高,傳統的退運到工廠維修的方式需要面臨海關,商檢,國稅等多道繁瑣手續,利用保稅區境內關外的優勢可以快速解決返修難題。

    保稅區有“境內關外”的政策,即是在國家邊境內,但又不是國內海關所管轄的,貨物從國內進入保稅區等于出口,從保稅區進入國內等于進口(要報進口關),地位和中國香港一樣。

    因此從國外退運的貨物退到保稅區還等于貨物留在國外,還沒有辦理進口申報, 所以無需向海關申請退運貨物,且退運至保稅區免稅,可復出口。

    下面我們就分析下退回保稅倉倉儲返修的優勢:

    a. 手續簡單:免保證金、免稅、免征、免商檢、免報關,只需提供注明包裝、件數、金額、凈毛重給我司,即可QP系統申請進區維修備案入區維修。

    b. 時效快:貨物抵達香港/深圳碼頭后,第二天我司即可安排運輸提柜拉回保稅倉進行維修,工人入區維修無需簽證,自由進出加工區,維修好后再從香港或深圳復出口。

    c. 成本低:工人成本及維修場地成本均比香港或國外維修低很多。

    案例二:

    客戶破產,債權人控貨,貨代索要倉儲費

    我們有一批貨與客戶做的是CFR,貨物去年7月份到港,因為客戶破產,與債權人產生糾紛,貨物一直無法提取,我們的貨款已經全額收到,但是,目的港代理向我們的國內代理要求,索取倉儲、滯港費等費用,而我們的代理向我們收取這些費用。國內代理手上有我們的出口退稅單據,對方據此不將單據交付,馬上就要申報退稅了,這件事情還沒有解決,很棘手。現在國外代理威脅要將貨物進行拍賣,請問他們有這個權利嗎?這個事情在法律上孰是孰非?

    首先明確一點,你作為SHIPPER,的確是有付該批貨物的倉儲費的義務的(是第二責任人,只要CONSINEE不付,你就要付);

    第二,貨物到港后,該批貨物的所有權是歸CONSINEE的,要棄貨的話也該先由CONSINEE寫書面聲明,然后才輪到SHIPPER寫;

    第三,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支持貨代可以扣留你核銷單的,只要上到法庭,這點他們一定敗訴;

    第四,貨物在碼頭產生一定數額的倉儲費后,對方港口的確有權把貨物拍賣,但拍賣所得是先支付完倉儲費用后才支付其他債權人的。(當然,如果拍賣所得不夠支付倉儲費,SHIPPER及CONSINEE有義務補足。)

    后,如果真如你所說,貨物已經被客戶的債權人控制,那么應該由該債權人作為CONSINEE的委托人支付該筆倉租。(理論上,你客人作為CONSINEE,不先收貨,他的債權人是無權控制這批貨物的,而如果他已收貨,那么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人就是他而不是你了,當然可能不同國家法律有所不同,那就只有你客戶才知道當地法律如何了)

    貨物到港后客戶不付款如何退運或者改賣其他人?

    世界上的大部分國家都有這個規定,當進口的貨物抵達港口之后,貨物的管轄權就會過渡給海關,海關為了保障買家的利益,不會允許收貨人以外的任何人隨便動這批貨物。

    這就給賣家帶來了很大的麻煩,當賣家沒能收齊貨款,想要控制貨權的時候,卻發現自己可能面臨著錢貨兩空。

    因為無論是想要退運還是轉賣,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

    原收貨人給出棄貨聲明;

    原收貨人明確的告知賣方拒付貨款!

    于是,某些買家就會一直拖著,不會說自己不會付款,讓你抓不到證據,棄貨聲明?更別想!

    于是,賣家只能眼睜睜的看著時間一天天的消逝,直至貨物被海關拍賣!

    于是我給出了兩種方法:

    1. 找非常有實力的貨代,我的意思是目的港貨代,他們可以幫忙解決一些問題,我有朋友曾經這樣成功解決了土耳其的貨物問題。

    2. 找參贊,有人成功過,但是大部分,幾乎聯系不上。

    其實這些都是死馬當活馬醫,因為幾乎沒有更拿得出手的方法了。

    不過,今天我要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又有一種方法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了。

    我建議過一個朋友在合同里面寫上了這樣一段話:

    本合同付款方式為見提單復印件付余款。如果買家(具體名稱)在見提單復印件10天內還未付清余款,則視為買家自愿放棄貨權,買家同意shipper自主處置貨物。

    或者:

    如果買家(具體名稱)在見到提單復印件10天內未付清貨款,則自動激活該條款:買家(具體名稱)自愿放棄該票貨物的處置權,shipper可以自由處置,可以退運或者改賣給其他的任何第三方!

    記住,一定要要求客戶回簽!

    很多人會說,客戶怎么會簽呢?

    如果客戶是正兒八經的生意人,不是存心騙你,他一定會簽的,因為這是正常合同條款,沒有傷害到客戶的任何利益。

    于是,當客戶一直不付貨款的時候,這個合同就起作用了,朋友把合同給了當地的代理,代理向海關展示,土耳其海關放行了。

    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海關都會認可這種合同模式,但是既然有成功的希望就要去做到一百分。

    可能會有人說了,為什么要做見提單復印件付款呢?做前TT不就好了嗎?誰不想做無風險的生意呢,如果能做前TT誰還做什么見提單復印件付款,誰還做信用證,誰還做DP甚至OA呢?

    競爭所致,無可奈何!就像是昨天某個大哥評論我的公眾賬號,一臉的奴才相,因為我說首先要表達,然后再提問,因為我說即便客戶的信息不全,也要先去傳遞價值,再問具體配置,如果起碼的外貿業務工作也算是奴才相,那么接受這些非前TT付款方式的不也是奴才相嗎?

    堅持自我,只做前TT;堅持自我,只做高價值;堅持自我,等待客戶主動上鉤,自己不主動!或許這才是真英雄,不過,我現在做不到,除了個別高手,多少人能做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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