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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貨物“退運報關”案例難點分析

    更新時間
    2024-12-02 18: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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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運返修復出口  出口退運  保稅倉儲配送、保稅維修、退運返修 轉口貿易


    出口貨物因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外商要求退貨,此類業務并不少見,但實操過程中,很多企業處理的并不是很完美,要么存在合規風險,要么擔負了不應該有的經濟損失。退運業務,究竟有哪些疑難點?



    我們先來看一下通常情況下的退運:

    1、退運進口的海關征稅情況。


    出口貨物退運,也就意味著這批貨物不可避免要報關復進境,根據海關總署124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反之,不符合上述條件,海關應照章征稅。


    2、退運進口實操層面,我們需要給海關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1) 原出口報關單證;


    2) 貨物退回進口報關單證;


    3) 雙方退貨協議;


    4) 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證明存在質量問題);


    5) 國稅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6) 其他海關認為需提交的資料。


    上述材料中,質檢報告至關重要,是海關受理退運申請的必要憑證。《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則是避免出現企業稅收漏洞的關、稅協同措施,免進口環節稅退運進口的貨物,對應原出口貨物當然也就不能再享受出口退稅。


    以上內容,是正常情況下的退運,道理不難理解,操作層面不管海關、稅務還是企業,也都比較順手。但凡事就怕例外,一旦有例外,事情可能就比較棘手了。


    我們再來看以下案例:


    我公司2018年1月出口3臺某種設備,2019年4月,外商來電,說這3臺設備交付其客戶后,發現有嚴重質量缺陷,要求退貨。經我方派員實地核實,確認存在質量問題,經協商,我方同意退貨,但在向海關申報時,海關以超1年為由,拒絕辦理退運,說只能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這種要求是否合理?對我公司有何影響?有沒有解決辦法?


    我們先來說影響:


    1、 該企業已經針對之前的出口申請了《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也就意味著原出口不能享受退稅,已退稅款已經補交回稅務局;但現在貨物退回來又要以“一般貿易”進口,不能免進口關稅、增值稅,從稅收角度看,出不能退稅,進又得交稅,這就形成了企業的直接經濟損失。


    2、 再看外匯層面,如果退貨前還沒有結算,退貨后就理所當然不需要結算,也就是說不會產生資金往來(有賠償另當別論),這樣的話,企業會分別產生“一般貿易”出口和進口報關單,但是沒有資金流與之對應,會產生總量核算偏差,如果外管局質疑,“海關要求這樣做”是站不住腳的,因此產生了外匯監管風險。(如果是“退運貨物”進口,則可對應原“一般貿易”出口互為證明)


    3、 潛在風險:如果該貨物稅則號列對應監管條件,“一般貿易”進口方式下,該企業還得申請相應許可證件;如果設備因已經使用而形成了舊設備,某些舊設備可能被禁止進口,導致企業錢貨兩空。(“退運貨物”則不會有上述禁限)


    由此可見,如果“一般貿易”進口,企業將面臨上述諸多風險,細思極恐!應該怎么辦?建議如下:


    1、 原“一般貿易”出口貨物退運,其本質是銷售退回,前述124號署令只是強調免征進口關稅、增值稅的條件,反言之,如果超1年或沒有質檢報告等原因,只是不滿足免稅條件,但不能改變其貨物銷售退回的本質,強令企業“一般貿易”方式進口是沒有道理的。正確做法是貿易方式仍是“退運貨物”,征免欄“照章征稅”即可。


    2、 作為企業來講,退運前應綜合考慮124號署令有關免征進口關稅、增值稅的條件,如果達不到,就不要再去稅務局開具《已補稅(未退稅)征明》;對于海關而言,如果對于企業的退運進口照章征稅,也就不應該再要求企業提供《已補稅(未退稅)征明》。


    因此,如遇案例所述情形,可與海關深度溝通,事不爭不明,基于合規基礎上的爭論,還是要有刨根問底的精神才好。


    當然,對于存質量問題的出口貨物,退運未必是唯一選擇,放棄、折扣、補貨、換貨、修理等,都有可能形成可選方案,

    加工區/保稅區退運返修的優點    

     

    1手續簡單:兔保證金、兔稅、免證、免協議、免商檢、免報關,只需提供提供裝箱單及形式發票由我司打ED單備案申報即可入境

    2.時效快:貨物達到香港/深圳碼頭后,第二天即可拉回保稅倉進行加工;工人入區無需簽證、自由進出加工區;貨物維修好后可以從香港/深圳碼頭再出口

    3成本低:人工成本及場地等維修成本均比國外/香港低

    4無負面影響:貨物到港后是以新啟程名義向海關申報入區,維修好之后再以新啟程的名義向海關申報出區,既不會對貨主企業在海關信譽上造成負面影響,也不會影響企業的品牌形象

    其它案例分享

    案例1:深圳某生產平板電腦的知名企業A,出口平板電腦因產品需要退運升級,更換包裝,質量問題等需要辦理退運返修,A企業的平板電腦大部分出口到美國,因產品質量問題需要辦理退運回來返修。A企

    業把平板電腦海運到香港再轉關進入坪山保稅區雄圖倉庫,A企業安排工程師,技術工人進倉庫進行貨物返修以及更換包裝。維修好的貨物再出到香港發送到國外。沒有復雜的貨物退運申請、不用做中檢

    中檢證明,無需交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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