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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國際轉口貿易?怎么辦理轉口貿易?

    更新時間
    2024-12-02 18: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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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是深圳坪山綜合保稅區內的物流公司,我公司有自己的保稅倉庫和報關行,我公司主營:轉口貿易,中轉貿易,免稅轉口換柜,保稅區轉廠報關;保稅倉儲配送;保稅加工.分裝.包裝;保稅維修;出口貨物退運;保稅區食品進口等保稅區業務,歡迎來電咨詢桑小姐!

    轉口貿易(EntrepotTrade)是指兩國的進出口貿易是通過第三國的中間商把貨物轉手來完成的貿易方式。這種貿易方式在生產國為間接出口,在消費國為間接進口,因而是一種間接貿易方式。而對第三國來說,它將進口的貨物再出口,所以是轉口,又稱再出口貿易。****轉口貿易流程:生產國→深圳保稅倉→消費國

    轉口貿易(EntrepotTrade)是指兩國的進出口貿易是通過第三國的中間商把貨物轉手來完成的貿易方式。這種貿易方式在生產國為間接出口,在消費國為間接進口,因而是一種間接貿易方式。而對第三國來說,它將進口的貨物再出口,所以是轉口,又稱再出口貿易。

     中轉國對中轉地采取特殊的關稅優惠政策和貿易政策,如自由港、自由貿易區等,使中轉費用不致過高。同時,要求該地的基礎設施、交通、金融和信息等服務系統發達且完備,以利于轉口貿易的進行。

    轉口貿易應如何認定? 
    一些外貿企業從國外進口大量貨物放入保稅區存儲,這些貨物的共性是價格變動幅度較大,帶有一定投機性。若國內價格高于國外,則從保稅區進口這批貨物,賣給國內買家;若國外價格高于國內,則將貨物再出口。第一種情況外貿企業能提供一、二線進口貨物報關單,可以正常辦理核銷手續。問題在于第二種情況能否認定為轉口貿易,目前部分觀點認為轉口貿易貨物不可以經過第三國,只要貨物到過第三國(本文指中國),就不能認定為轉口貿易,只能套用一般的進出口貿易。照此理解,區外企業將不能按照第二種貿易方式進行操作,因為其不能提供二線進口報關單,只能提供收賬通知或結匯水單,但又不能按轉口貿易方式憑此核銷,于是必然陷入無法核銷的困難境地。 
      轉口貿易的界定
      按照定義,轉口貿易是指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買賣,不是在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直接進行,而是通過第三國轉口進行的貿易,這種貿易對中轉國來說就是轉口貿易。交易的貨物可以由出口國運往第三國,在第三國不經過加工(改換包裝、分類、挑選、整理等不作為加工論)再銷往消費國;也可以不通過第三國而直接由生產國運往消費國,但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并不發生交易關系,而是由中轉國分別同生產國和消費國發生交易。轉口貿易有貨物集散地、倉庫、堆棧之意,它屬于再出口貿易和過境貿易中間接過境的一部分。可見,貨物是否到過第三國并不影響能否成為轉口貿易,本文開頭所提到的第二種貿易方式符合轉口貿易的要求,應認定為轉口貿易,可以憑收賬通知或結匯水單辦理核銷手續。 
      與政策的沖突之處
      外貿企業通過第三國的轉口貿易在操作上與現行外匯管理政策有一些沖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外貿企業原先進口這筆貨物,因不能判斷貨物的*終流向,在國際收支申報時大都沒有申報成“轉口貿易”,影響了國際收支的準確性,直接導致外匯局無法得到全面準確的轉口貿易數據。以2003年為例,全市申報為轉口貿易的付匯僅為數筆,明顯少于實際發生數; 
      二是若外匯局憑企業的收賬通知或結匯水單辦理核銷,而對應核銷單卻沒有注明“轉口貿易”字樣,有違反操作規程之嫌; 
      三是根據有關規定,轉口貿易在辦理進口核銷時,要求轉口后收入的外匯金額大于原進口的付匯金額,但若屬于貨物進入保稅區后價格下跌且短期內無回升可能性的情況,外貿企業被迫向國外銷售這些貨物,所收到的外匯金額就有可能小于原進口的付匯金額。因此,這種情況下即便允許企業以收賬通知或結匯水單辦理核銷,在金額上也不符合“轉口后收入外匯金額須大于原進口付匯金額”的規定。 
      轉口貿易方式的優點
      轉口貿易的發生,主要是有些國家(或地區)由于地理的、歷史的、政治的或經濟的因素,其所處的位置適于作為貨物的銷售中心。這些國家(或地區)輸入大量貨物,除了部分供本國或本地區消費外,又再出口到鄰近國家和地區。如新加坡、香港、倫敦、鹿特丹等,都是國際**的中轉地,擁有數量很大的轉口貿易。它們通過轉口貿易除了可以得到可觀的轉口利潤和倉儲、運輸、裝卸、稅收等收入外,同時也推動了當地金融、交通、電訊等行業的發展。 
      可見,轉口貿易方式應當得到鼓勵和扶持,尤其對寧波而言還有保稅區這個具備特殊功能的平臺,應當充分發揮保稅區的倉儲、免征關稅的優勢,大力扶持轉口貿易發展。有關資料顯示,轉口貿易方式就占了深圳保稅區進出口的半壁江山,充分說明利用保稅區倉儲優勢進行轉口貿易對拉動進出口的潛力非常大。 
      政策建議
      一是國際收支申報應盡量為企業提供便利,可考慮針對經過第三國的轉口貿易增加新的申報代碼或允許企業在轉口貿易確定后通知銀行修正原有申報數據。二是轉口貿易核銷在金額上不必要求收匯金額一定要大于付出的金額,因為目前要求收匯金額大于付匯金額的規定收效甚微,企業做一筆上萬美元的轉口貿易收匯金額只大于付匯金額幾十美元卻也符合規定;市場行情變化很大,不能排除企業虧本銷售的情況。三是針對轉口貿易形式容易成為企業向境外融通資金進出渠道的特點,對貨物經過第三國(本文指中國)的轉口貿易,核銷時除了要求提供收賬通知和結匯水單外還應要求企業提供進、出境備案清單,以核實貿易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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