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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轉口貿易的詳細操作流程

    更新時間
    2024-12-03 07: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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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元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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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慎選擇客戶


      “了解客戶,了解客戶的業務”是銀行開展轉口貿易結算和融資的前提條件。在受理新客戶及新業務前,銀行須做好客戶準入,從業務源頭予以把關。


      (二)嚴格審查交易的合理性


      銀行辦理業務時,應深入了解和充分掌握企業辦理轉口交易的動因。審核客戶貿易背景的真實性不應只局限于其單筆業務,而是要結合客戶的主營業務、歷史交易、本外幣結算情況、財務數據等進行深入審查。建議從以下方面審查交易的合理性:首先,訂立兩兩合同條款時是否遵循一般商業慣例,如是否存在“低買高賣”。


      (三)做好“三流”環節的監控與核查


      銀行應加強對客戶整個轉口貿易鏈上的單據流、資金流、貨物流的監控與核查。


      1.單據流


      (1)交易合同


      原則上,上游合同買方應與下游合同賣方一致,采購銷售合同中產品名稱一致、物品數量一致、裝運時間段吻合、起運港與目的港一致。轉口貿易收應大于支,有價差且價差合理。賬期與產品的銷售回籠周期相符。如若出現買賣合同差價極小甚至價格倒掛、基礎交易價格偏離商品市場正常供求定價等情況,則需要重點盡調審核。轉口貿易賺取的是上下游的差價,因此具有一定的隔離性,如果上下游合同從格式、措辭、簽署方式上高度一致,則應多加警惕。


      (2)貨權憑證


      銀行應重點審核涉及貨物流轉的提單或倉儲憑證的真實性與性。一是企業應有正本提單或能提供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即保稅區手的交易,確保貿易背景的真實性。二是原則上應審核全套提單以確認貨權的轉移,同時提單的背書必須連續。


      2.資金流。無論是“先收后支”或“先支后收”的轉口貿易收付匯方式,除嚴格執行相應政策規定外,銀行應做好賬戶管理,建立客戶賬戶資金監管臺賬,分別針對企業正常的資金流與轉口貿易項下資金流進行監控,涉及融資業務還應確保融資期限與貨款回款期限匹配。銀行同時還需關注并監測企業的轉口貿易收支偏離度。


      3.貨物流。銀行需通過有效可行的方法對貨物的實際流轉作進一步的核實。從目前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來看,可以通過第三方網站進行查詢,如,可以查詢到航次、航線、集裝箱等關鍵信息。如交易貨物在保稅區或保稅倉內,銀行則可選擇現場走訪倉庫方式,掌握交易貨物的流向并形成走訪報告。


      三、完善轉口貿易監管問題的思考


      (一)銀行要夯實轉口貿易管理手段,建設監管防火墻


      、銀行需設置合理的準入門檻。在受理新客戶或新業務前,客戶經理應從行業、企業、貨物、運輸單位等多個方面引入風險因子系數,綜合判斷企業轉口業務的風險等級。


      第二、銀行可以采取總量規模控制。即根據企業歷年的相關貿易總量,在考慮一定業務增長的情況下(或者設立一個調控因子),給予企業轉口貿易業務年度額度。


      第三、銀行對企業建立動態名單制管理。在對企業從事該貿易模式進行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按照白名單制嚴格準入轉口貿易企業,針對存疑客戶建立灰名單制。再依照法規不斷強化單證審核與業務抽查,并根據外匯管理規定的要求和監管態勢,對名單和業務整體情況進行評估和調整。


      第四、銀行對轉口貿易業務進行收支一體檔案保管,以便合規性審核及后期追溯檢查。同時,銀企應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對長期收支不平衡的轉口貿易業務進行追蹤調查,并通過銀企各部門之間信息傳遞調查貿易的實際開展狀況。如發現異常,應立即暫停或終止該客戶的轉口貿易業務。

    (一)轉口貿易的定義


      轉口貿易又稱轉賣貿易或轉手貿易,是指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買賣不在生產國(出口商)與消費國(進口商)之間直接進行交易,而是通過第三方進行的貿易。


      (二)轉口貿易的模式


      通常,轉口貿易根據貨物流通渠道主要包括兩種模式:


      一種是貨物流不進入中國境內的“離岸轉手買賣”,即貨物并未入境,國內中間商分別與境外上下游客戶簽訂購銷合同,通過買賣貨權將貨物直接從出口國運往進口國。作為貿易中間商,一般通過低買高賣間接獲取差價利潤,此為傳統的轉口貿易。


      第二種為再出口貿易,即國內興起的保稅區轉口貿易(又稱轉賣),是指境外商品由供貨方發貨至中間商指定的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在特殊監管區存放后又運到境外轉賣第三國。


      在國際收支申報中,這兩類分別申報在“離岸轉手買賣”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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