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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運貨物基本流程

    更新時間
    2024-12-05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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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一、業務流程介紹

    (一)申請直接退運:

    1、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現場海關遞交《直接退運申請書》及有關申請材料;

    2、經審核,對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做出準予直接退運的決定;

    3、申請人持批準書按照先申報出口后申報進口的順序向現場海關申報。

    (二)責令直接退運:

    1、海關做出責令直接退運的決定或意見;

    2、企業到現場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申報手續;

    3、現場海關經初步審核,同意企業辦理報關手續;

    4、企業按照先申報出口后申報進口的順序向現場海關申報。

    二、需要提交的單證

    (一)申請直接退運:

    1、《直接退運申請書》及有關情況說明;

    2、直接退運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

    3、報關單手填聯、報關委托書、代為辦理直接退運手續的委托書,以及合同、裝箱單、發票、提單、提貨單等;

    4、入境貨物通關單、檢驗檢疫證書(包括境外商檢機構驗證)及其他進口環節應提交的監管證件,如不具備,應說明原因;

    5、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

    (二)責令退運:

    1、責令直接退運的決定或意見及有關情況說明;

    2、其他材料同上述第3、4、5項。

    三、海關工作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10日)做出準予或不準予直接退運的決定。

    四、其它說明

    對確屬由于承運人的責任造成的錯發、誤卸貨物,在申報進口前可允許由原運輸工具負責人申請直接退運。鑒于運輸工具負責人不具備填制報關單的資格,由原運輸工具負責人申請直接退運獲準的,可免于填制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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