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口退運貨物海關手續怎么辦理?
| 更新時間 2025-01-06 09:00:25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5818752481 聯系手機 13028866099 聯系人 桑小姐 立即詢價 |
已出口退運貨物海關手續
出口退運返修再出口的貨物,出口退運稅務如何處理,退運貨物報關流程
11月2日晚,北京證券交易所(下稱“北交所”)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2件基本業務規則及31件細則指引指南。上述業務規則自11月15日起施行。
一、需提交的單證
1、原進、出口報關單;
2、原進、出口裝箱單;
3、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4、企業關于貨物退運的情況說明(說明退運原因等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退運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出口貨物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退運貨物,還應提交國稅部門出具出口未退稅或已補稅的證明;
6、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
二、辦理條件
以下監管方式進出口貨物退運出進境可適用于退運貨物:
代碼 名稱 代碼 名稱
0110 一般貿易 0130 易貨貿易
0139 旅游購物商品 1523 租賃貿易
1616 寄售貸銷 2025 2225 合資合作設備 外資設備物品
1831 外匯免稅商品 3010 貨樣廣告品
3339 其他進出口免費 3410 承包工程進口
3422 對外承包出口 3511 無償援助
3612 捐贈物資 4019 邊境小額
4039 對臺小額 9739 其他貿易
三、相關規定及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
(二)海關總署關于再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公告2008年第52號)
(三)海關總署關于對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33號)
(四)海關總署關于公布《海關監管方式名稱及代碼對照表》的通知(署通〔1998〕832號)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按照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分類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匯發〔2001〕120號)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對憑進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
(七)綜合統計司關于1999年修訂部分海關統計指標的通知(統計〔1998〕7號)
(八)關稅征管司關于承包工程退運貨物征稅問題的批復(稅管函305號)
四、其他說明
(一)報關單貿易方式填報“退運貨物”(4561);
(二)在報關單“關聯報關單”欄中填寫原進(出)口報關單號,備注欄內填寫退運原因;
(三)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貨物,其征免性質填報“其他法定”(299),征免規定填報“全免”;其他原因造成的退運,征免性質填報“一般征稅”(101),征免規定填報“照章”;
(四)申請退運的貨物,應當與原進(出)報關單的商品項一一對應,并詳細申報其名稱、規格、型號;
(五)退運進口報關單原產國填報“中國”(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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